2022年8月,兴城市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在履行民事执行监督职责中发现,执行申请人佟某某系2019年一起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被害人。被害人佟某某因此次事故被撞成重伤,在医院治疗过程中花费了大量医疗费用,兴城法院判决肇事者陈某某一次性赔偿佟某某经济损失545751.38元,但陈某某始终未给付佟某某任何经济赔偿。佟某某遂于2021年向兴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经立案调查后,发现被执行人陈某某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遂做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裁定,至此佟某某没有获得任何赔偿。
经进一步了解,佟某某因该案件致目前生活无法自理,更因治病仍欠有8万元外债,致使家庭生活陷入困境。承办检察官第一时间意识到,佟某某可能符合检察机关予以司法救助的情形,随即将有关线索向本院第五检察部移送。
第五检察部在收到线索后高度重视,成立办案组,经过调取相关卷宗、到被害人佟某某住所地村委会调查核实及其家庭实地走访,了解了申请人佟某某的家庭情况,认为其情况符合国家司法救助的规定,通过向上级检察机关申请,最终决定给予佟某某进行国家司法救助。目前,为佟某某争取到的3万元的国家司法救助金已经发放到位。同时,第五检察部以解决群众实际困难为出发点,积极为其争取社会救助,向佟某某住所地的街道办事处发送了社会救助意见函。该办事处经核实情况后,也给佟某某进行了社会救助。
此司法救助案件的办理,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服务理念。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联合控告申诉部门,从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出发,既对当事人进行了司法救助,又通过积极能动履职,对当事人进行了社会救助,为当事人争取了更多的利益,达到了办案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