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是百姓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规范电动车使用关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及最高检“八号检察建议”,绥中县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能动履职,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倾向,及时消除违规使用电动车造成的安全隐患。
4月1日,绥中县检察院干警深入社区,排查电动车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风险隐患,发现部分小区内存在飞线充电、楼道停放充电等违规现象,甚至个别小区曾因电动车违规入户充电引发火灾。
为提高居民安全意识,防患于未然,该院干警在社区组织开展了以“杜绝安全生产事故从自我做起”为主题的法治宣讲活动,50余名社区居民代表参加。
活动中,检察官向居民代表讲解了最高检“八号检察建议”的制发背景和意义,从刑事检察角度解读了安全生产领域涉及的犯罪及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分享安全生产安全事故典型案例,深入剖析电动车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风险隐患,特别对飞线充电、占用消防通道等风险隐患做了详细讲解和说明,引导广大居民以案为鉴,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杜绝安全事故发生。通过本次活动,向在场居民代表发放宣传资料50余份。
居民代表纷纷表示,通过检察官的讲解,深刻认识到了飞线充电等不当行为的重大隐患和安全问题,这为他们敲响了警钟。为了自己和家人的安全,一定会规范自己的行为,从自身做起,以实际行动带动和影响身边人。
下一步工作中,绥中县检察院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八号检察建议”,坚持一体履职、综合履职、能动履职,与相关职能部门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建设。以“抓前端、治未病”为原则,从源头上防范化解安全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县域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贡献检察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