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及绥中县人民检察院三级检察院领导共赴绥中县某乡镇,为刑事被害人钱某发放了国家司法救助金3万元,纾解被救助人家庭困难,传递法治关怀,彰显司法温情。同时,省检察院第十检察部副主任关荣华、市检察院副检察长赵洪梅对该案后续工作及绥中县检察院“百千万”工程、司法救助等重点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
【案情回顾】
被害人钱某因张某伟交通肇事案造成重伤二级损害后果,民事赔偿部分起诉至绥中县人民法院,但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迟迟未能将赔偿金执行到位。钱某的女儿郭某分别到市县两级检察院反映上述问题,希望检察机关能够启动监督程序,帮助他们渡过难关。
【检察履职】
一是市县两级院领导带案下访,共同研判当事人诉求。葫芦岛市检察院赵洪梅副检察长了解案件情况后,亲自带队会同绥中县检察院高艳副检察长共同到钱某家实地调查,开展带案下访工作,详细了解钱某的具体诉求和生活状况,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走访结束后,市县两级院领导紧急召开研判会议,分析原刑事案件的办理情况及民事执行可能存在问题,决定依法启动民事执行监督程序,并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
二是检察长包案办理民事执行监督案件,以更高质效落实“百千万”工程。为进一步确保监督效果,绥中县检察院成立办案组,由该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王军亲自参与案件办理。监督程序启动后,王军检察长接待了钱某的女儿郭某,认真听取了她的诉求及意见。办案组通过审查原案的全部卷宗和证据情况,多次与县法院进行沟通,推动法院作出恢复执行决定,并派员赴被执行人所在地进行异地执行。在监督过程中,绥中县检察院依法向县法院制发了检察建议。
三是上下级联动,将“检护民生”落到实处。经进一步走访调查查明:钱某系低保户、肢体壹级残疾人,其因张某伟交通肇事案导致身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钱某的家庭为其支出医疗费等共计40余万元,全部为借款,至今尚有26万元无力偿还。钱某的丈夫是肆级听力残疾人且患有再生障碍性贫血,二人的主要收入来源是政府的低保金和残疾人护理费,家庭生活极其困难。绥中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钱某属于最高检、全国妇联深化开展“关注困难妇女群体,加强专项司法救助”活动明确的重点救助对象,遂提请葫芦岛市检察院进行联合救助,为其争取了国家司法救助金3万元。
四是开展多元救助,倾力书写司法救助“后半篇”文章。为切实解决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绥中县检察院积极开展多元化救助帮扶措施,大力推动“司法救助+公益帮扶”机制落实,与绥中县青年志愿者协会、绥中爱心社工服务社会签《关于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工作合作协议》,第一时间向两家单位移送钱某公益帮扶线索,绥中县青年志愿者协会及时将其纳入帮扶范围。在该院高艳副检察长的带领下,联合志愿者共同到钱某家走访慰问,为其送去了米面油等生活物资。绥中县检察院以《社会救助建议函》的形式,向县乡村振兴局、县妇女联合会、县民政局移送钱某社会救助线索。县妇联主动将钱某纳为重点帮扶对象,为其争取社会救助金。同时,绥中县检察院开展“党建+司法救助”,实现“一次救助,长期关怀”,第一党支部将钱某作为党建帮扶对象,不定期上门走访慰问,了解钱某是否存在其他困难,最大限度给予检察关怀,释放检察善意和温暖。
【办案心得】
绥中县检察院在接访中办案,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救助,紧盯当事人诉求重点,侧重分析案件主要矛盾,主动担当、能动履职,与葫芦岛市检察院上下级联动,扎实开展“检护民生”专项行动,树牢司法为民理念,努力在检察环节做到应救助尽救助,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进一步兜牢民生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