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因禁用的渔网 落入恢恢的法网
——葫芦岛市检察院对非法捕捞破坏海洋生态环境和资源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召开听证会
2022年10月28日,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对张某某非法捕捞破坏海洋生态环境和资源一案召开了听证会,邀请了听证员和人民监督员参与听证。
听证会上,案件承办人详细介绍了张某某非法捕捞破坏海洋生态环境和资源民事公益诉讼案的案情。经审查查明:张某某驾驶渔船,在辽宁省葫芦岛渤海绥中海域使用禁用工具捕捞作业,捕获鳀鱼2400斤,以人民币1080元的价格售出,经鉴定:按当日市场处海港价格,张某某非法捕捞的鳀鱼价值人民币1320元。张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致使海洋生态环境和资源受到损害,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经专家鉴定:张某某非法捕捞2400斤鳀鱼应赔偿生态及渔业资源损失为2640元,或采取渔业资源增殖放流的方式进行生态赔偿。张某某于听证会当日履行了相应的民事责任,检察机关拟提起的诉讼请求全部得以实现。
受邀听证员各自对案件事实及案件的处理发表意见,经过研讨及独立评议,听证团认为,对张某某非法捕捞破坏海洋生态环境和资源一案,因被告完全认可检察机关认定的事实,自愿主动履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已无提起诉讼的必要。检察机关采纳了听证员的意见,对该案作出了终结审查的决定。
道阻且长 公益诉讼保障行则将至
今年7月,兴城市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官在本地新闻中发现,兴城市某镇立交桥桥面出现破损,此立交桥是该镇通往外界的主干道。检察官到达取证现场,看到桥面钢筋支出,车流密集,道路路面破损加剧了路况复杂程度,不仅影响交通秩序,还容易引发交通事故,存在道路安全隐患问题,影响居民正常出行,侵害社会公共利益。
兴城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启动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经立案调查后,于2022年7月20日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发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管职责,进一步增强“风险即危险 隐患即事故”的责任意识,切实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相关行政部门在收到检察建议后迅速组织人员对该路段桥面进行了修复,在最短时间内解决社会公益受损问题,及时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依法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2022年11月9日,在公益诉讼“回头看”中发现破损道路已得到有效修复,人民群众的道路出行安全得到了有效保障。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道路的平整完好关系着群众出行安全。兴城市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继续履行好“公共利益代表”的神圣职责,为助力百姓平安出行贡献检察力量。
建昌县人大专题调研公益诉讼检察工作
11月10日,建昌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潘志先、监察司法委主任曹玉文等一行四人,到建昌县检察院召开座谈会,专题调研公益诉讼工作开展情况,建昌县检察院班子成员参加了座谈会。
会上,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车增辉从该院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情况、贯彻落实《葫芦岛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公益诉讼工作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建昌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对县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工作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工作情况、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及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多方面进行汇报。
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潘志先指出,县人民检察院以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己任,聚焦人民群众关心、社会关注的问题,切实发挥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用,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依法履职,取得了较好成效,有效促进了法治建昌建设。监察司法委主任曹玉文对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给予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并指出,一直以来县人大对公益诉讼检察工作高度重视,特别是《决议》和《意见》实施一年来,检察机关和有关职能部门协作有力、贯彻有效,擦亮了具有建昌特色的公益诉讼品牌,值得肯定,要将好的做法坚持下去。
最后,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常辉表示,建昌县检察院将在今后的工作中立足公益诉讼检察职能,进一步增强案件实效,通过典型案例宣传,提高群众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害的意识,加强与行政部门的沟通配合,凝聚共识,形成保护公益的合力,不断提升公益诉讼办案质效,服务建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