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5日,绥中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前介入贺某某、韩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案。
经初步查明,1月25日,贺某某、韩某自疫区黑龙江省绥芬河市返回绥中后,未按照疫情防控措施要求向所在社区(村委会)如实报告,隐瞒行程,引发新冠肺炎疫情在绥中县扩散蔓延的严重风险。鉴于其行为涉嫌触犯我国《刑法》、《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重干扰破坏疫情防控工作,2月15日,贺某某、韩某因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
市县两级检察院主要领导对该起涉疫案件的办理高度重视,接到市院指令后,绥中县人民检察院第一时间责成分管副检察长、第一检察部负责人组成办案组,提前介入该案,积极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2月16日,该院与办案部门召开联席会议,认真听取侦查人员案情介绍,就法律适用、侦查取证等相关问题展开充分讨论,并对下一步侦查方向提出了明确的意见建议。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该院将持续跟进,依法从严从快从重打击涉疫犯罪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检察官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五)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检察官呼吁
近期,绥中县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居家隔离或许让你感到焦躁不安,但是每一项措施背后都是为了让病毒的传播风险降到最低,望广大群众朋友在疫情防控期间自觉约束自身言行,遵从相关部门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切勿因心存侥幸、麻痹大意,给自己、给家人、给社会带来危险;更勿因一时的肆意妄为,让自己受到法律的制裁。